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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1、填寫《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不同的情形填寫相應的申請表)。
2、帶上《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證明材料(需要什么證明材料上面都有說明,不同異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到企業所屬工商局大廳提交申請和材料后,等待審核。
3、工商局自收到資料后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予以受理的,會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什么影響?
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記錄在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中,同時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機制。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后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銀行信貸、合同簽訂、海關通關、企業外籍人員工作證件等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提示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4種不同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1、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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