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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差額征稅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差額征稅的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為銷售額的征稅方法。
納稅人如發生上述需實行差額征稅的增值稅應稅服務,應按以下方式計算應稅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收率)。
點擊查看》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納稅額、開具發票有什么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6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萬元(按季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含本數)的,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適用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是指差額前的銷售額。
差額扣除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所謂有效憑證指的是: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點擊查看》增值稅發票開具及認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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