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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必然存在一些關系,在日常開展業務的時候,難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會發生“親情”業務,很多人都認為,既然是親情業務,那么稅收上肯定也有親情關系;那么,對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這種關聯性業務,稅收上有什么規定呢?
假如某公司擁有自己的辦公樓,因發展需要,該公司成立了一個子公司。子公司在母公司的辦公樓辦公,但是母公司沒有向子公司收取場地租金。由于是直屬的子公司,財務上母公司沒有將無償提供辦公場所在企業所得稅中做視同銷售處理。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需要按照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作為企業正常勞務費用進行涉稅處理。所以,稅務機關在處理母公司無償向子公司提供辦公場所事宜時,完全可以要求母公司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另外一種常見業務就是母公司無償將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要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支付相關價款費用。如果為了規避應納稅額而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收取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有權利從中做調整。另外,母公司將借來的資金無償提供給子公司使用,支付的利息費用是無關收入,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子公司因無法取得發票也無法在稅前扣除。
所以,母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性業務,還是有很多涉稅風險的。除了無償提供辦公場所和無償提供資金外,還有母公司為子公司代繳社保公積金、母公司獎勵子公司優秀員工等,都需要注意其中的涉稅風險。母公司為在子公司任職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支出,應該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稅前扣除,同樣的,母公司給子公司員工的獎勵,也不能由母公司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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